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458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坪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申请人: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思阳镇新兴万福路(县档案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21603053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庆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