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保238号
被保全人**,1976-12-22出生,证件号码522626197612220816,地址贵州省岑巩县注溪乡周坪村岩湾组
申请保全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坪组
被保全人杨学跃,1988-06-15出生,证件号码52262619880615011X,地址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新兴村万家坪组54号
被保全人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思阳镇新兴万福路
本院在审理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杨学跃、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中,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学跃、**、岑巩县恒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