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黔2634民初744号
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凯里市岩头河村新苔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剑河县柳川镇巫泥村**。
被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长乌村,居民身份证:5226341978********。
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
被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西江街。
法定代表人:沈承礼。
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西江镇长乌村蔬菜大鹏项目的工程款113,023元及30%违约金33,906.9元,共计146,92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7,67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二、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起诉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和第二次起诉的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被告***承担。
三、由于被告***自愿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故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19元,系减半收取,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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