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4民初26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委托代理人:***,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被告:*再科,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水族,住榕江县。
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凯里市。
原告**与被告*再科、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组织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