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2496号
原告: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北路31号2栋2单元附6号。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平,贵州振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婧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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