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兴农友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与***、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4民初634号
原告:贵州兴农友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岩头河村新苔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
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西江镇西江村大北门。
法定代表人:沈承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兴农友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之间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兴农友大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贵州兴农友大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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