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执保416号
申请人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原凯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GN11X7W。
被申请人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2161908781。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出生,侗族,住剑河县。
本院在审理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家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2万元)。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政国、的银行存款共计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政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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