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野谷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34民初95号
原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绿野谷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羊场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章,**(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绿野谷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0元,由原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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