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2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
法定代表人:金华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拖欠的货款人民币99632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1463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2006年的贵XXX号颐达牌汽车一辆,申请人表示不需要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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