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979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7457131015。
法定代表人:**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政海,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