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龙菊与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979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7457131015。
法定代表人:**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政海,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