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29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地址: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
法定代表人**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09)剑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工程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520元由***负担。该案于2010年9月28日终结了(2010)剑执字第0068号案件执行程序,现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5日签收,但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和措施:
一、本案于2020年4月1日、5月19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财产提起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依法委托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财产线索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查被执行人***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联系方式,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经与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和措施,申请执行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委托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说明本案在执行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返财产报告制度,规避执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629执恢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