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与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23执319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9)黔26民终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维持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终止原、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工程2654843.76元。因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终2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林友
书记员  张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