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民终29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桃子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剑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贵州舞阳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冉定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