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台江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0民初140号
申请人:台江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江县。
申请人台江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将来执行困难,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为121********888432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担保,并提供被保全具体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台江县支行账户236**********91的存款人民币1468321.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台江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