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0民初50号
原告:***,男,苗族,1964年8月2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
原告:***,男,苗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苗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系剑河县***三合村民委员会和剑河县南加镇新台村民委员会共同推荐为二原告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苗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告:***,男,苗族,1957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凯里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秀眉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原告***、***以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批准予以减交诉讼费4640.00元,即本案收取的诉讼费为1000.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其余多预缴的费用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