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624执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6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5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