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0民初1036号 原告:***,男,苗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男,苗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男,苗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 被告:台江县萃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住,住贵州省台江县苗疆西大道**/div>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台江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县翠文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