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民初581号

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北路6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2161502003。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勇。

被告:***,男,1986年11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本院在审理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未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庆坤

人民陪审员  付 榕

人民陪审员  刘开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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