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民初581号
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北路6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2161502003。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勇。
被告:***,男,1986年11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本院在审理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未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庆坤
人民陪审员 付 榕
人民陪审员 刘开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