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

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与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28民初904号
原告: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黎平县德凤镇民胜村四组新田14号(西门冲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周世庆,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贵(特别授权),男,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便桥头。
法定代表人:吴万源,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黎平县永宏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姜以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宗惠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