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

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34民初485号
原告: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709575311W。地址:天柱县凤城镇便桥头。
法定代表人:吴万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斌,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原雷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634MB18762746。地址:雷山县城南易地扶贫搬迁特色小镇**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新,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馨,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得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志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唐云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