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

天柱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7执353号之二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7民初1503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671.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冠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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