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01执640号
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民终3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219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8%计算支付,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违约金以202196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违约金以192196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0月22日之后以182196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执行费2062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3月4日达成长期和解方案。按照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程序执行费2062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20元至本院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若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利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时效为两年。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顺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