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1249号
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江路**龙泉明珠******。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元,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
法定代表人:张雷鸣。
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710208元或相应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400390111974009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10208元或相应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7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荣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夏雪
书 记 员 杨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