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迪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执179、180、181、
187、188、189、190、
191、193、194、1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7426509344,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金公路6788号106室。法定代表人:谢碎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002156343。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215921624R,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1层1-16、1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70423101X。
申请执行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551911521E,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平安北路1号B幢10楼1-4号。法定代表人:钟应发,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6408073650。
申请执行人:文明长,男,1966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6602160835,苗族,住岑巩县注溪镇地朗村大坪组。
申请执行人:王柱清,男,1976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60120081X,侗族,住岑巩县注溪乡注溪村长坪组。
申请执行人:文明军,男,1963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6310280835,苗族,住岑巩县注溪镇地朗村大坪组。
申请执行人:文明久,男,1973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310080838,苗族,住岑巩县注溪镇地朗村大坪组。
申请执行人:张秀海,男,1975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7508254812,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南明镇小湳村十三组。
申请执行人:孙启明,男,1969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906120017,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文化街318号。
申请执行人:陈驰,男,1984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402160011,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302号5栋3单元2楼2号。
申请执行人:易志坚,男,1976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607040051,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西路281路14栋2单元3楼2号。
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县府路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569216471C。法定代表人:张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厂房内有尚未出售的木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剑河县屯州工业园区厂房内的木料。
二、被执行人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蒲 勇
审判员 黄万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方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