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1033号
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苗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407050****0224
09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凯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