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1033号
申请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苗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407050****0224
09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凯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