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凯里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601民初3898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现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父子关系,现住凯里市。 被告:凯里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凯里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