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601民初3898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现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父子关系,现住凯里市。
被告:凯里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凯里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