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095536144。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7MB14681158。
住所地: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五里岗工业园区工业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安春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黔0526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1545374.00元,执行费17854.00元,合计156322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信息,园区所有单位均无独立银行开户信息,资金往来由园区财政局统一收入支付。经案件承办人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系特殊主体,继续由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存在困难,已书面报告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5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3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现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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