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1894号之一
原告: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县龙溪镇长征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石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宇,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县果蔬路60号。
负责人:邓文科。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
原告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贵州信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 红
书 记 员  杨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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