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28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5536144。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依据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86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