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319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095536144。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石家燕,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石家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兴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