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身份证号:×××5219
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095536144.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诉讼金额13655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365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壹佰叁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136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兴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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