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81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095536144。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礼,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系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林,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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