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81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095536144。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礼,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系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林,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宇通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