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与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执1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11001033-011001XXXX。
法定代表人:张俊义,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组织机构代码77014125-677014XXXX。
法定代表人:周海均,总经理。
原告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诉被告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三百七十七万零二元及利息四十五万九千三百三十六元零三分,负担案件受理费三万元、房屋使用费九十八万八千七百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五万三千六百四十一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晋0106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老年安康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