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5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民丰路198-2001,组织机构代码:466287453。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