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5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民丰路198-2001,组织机构代码:466287453。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