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731号
申请人:李明,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洲,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民丰路198-2001。
法定代表人:马富贞。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风水隆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7364号。申请人李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明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