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之女),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24317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邸村乡北洼里村西北区6号,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均同意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月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臧海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