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财保34号
申请人: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2431700Q。
法定代表人:王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村。
负责人:姚海龙,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文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良
书 记 员 段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