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6民初2703号
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431700Q。
法定代表人:王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强,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地址文安县文安镇***村。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施工自来水改造工程,工程于2017年结束,工程质量经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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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内自来水供水管道改造工程。工程款未付,于2019年1月15日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杨继瑞)自来水改造工程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村民委员会2019年1月15日”。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经双方核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未能证实交付成果时间,故不能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本院酌定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之日为应付款日为宜,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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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文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良
书 记 员 韩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