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9122号
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2431700Q。
法定代表人:张希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文、盖永霖(均系特别授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MB2833989Q。
负责人:宋维,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宾(特别授权),男,该单位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则景(特别授权),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亚塑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以下简称历城城乡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亚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文、盖永霖,被告历城城乡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则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亚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历城城乡水务局支付河北亚塑公司货款796326元;2.依法判令历城城乡水务局支付河北亚塑公司违约金5万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历城城乡水务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0日,河北亚塑公司与历城城乡水务局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河北亚塑公司向历城城乡水务局供应塑料管材管件。付款方式约定为:货物运到施工现场验收合格支付总额的60%,工程完工试水合格支付总额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起无质量问题付5%,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5%;违约责任约定为“被告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河北亚塑公司为历城城乡水务局供应了4139309元的塑料管材管件,但历城城乡水务局只支付了3342983元的货款,剩余796326元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河北亚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历城城乡水务局辩称,河北亚塑公司起诉的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欠款及欠款数额均属实。当时延期付款是基于与河北亚塑协商后,经其同意导致的至今未付,属历史遗留问题,并非历城城乡水务局故意拖延。因此希望河北亚塑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希望法庭对此予以认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以下事实:
历城城乡水务局对河北亚塑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历城城乡水务局原名称为济南市历城区水务局。涉案项目系济南市历城区水务局2011年度小农水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材管件采购招标项目,河北亚塑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中标,双方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涉案合同,2012年5月河北亚塑公司供货完毕。根据河北亚塑公司提交的历城城乡水务局涉案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欠款不纳入历城城乡水务局当年审计范围,在后期项目中再行解决,河北亚塑公司亦表示同意,涉案项目2011年度获得年度省级验收优秀档次。之后,历城城乡水务局与河北亚塑公司未再合作进行后期项目。
关于河北亚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5万元,其陈述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付款时间及合同第十一条违约金的约定,合同总金额为4119796.52元,历城城乡水务局违约天数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共计2770天,违约金数额远远超过5万元,河北亚塑公司只主张5万元。
本院认为,河北亚塑公司在历城城乡水务局采购项目中中标,双方签订了相关采购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河北亚塑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历城城乡水务局对欠款数额亦无异议,本院对河北亚塑公司要求历城城乡水务局支付货款79632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涉案合同对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均进行了约定,根据河北亚塑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历城城乡水务局最后一笔支付的166965.57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双方曾就尚欠的796326元的付款时间协商过变更,但后期一直未进行合作,故历城城乡水务局应在合理期限内或河北亚塑公司催要欠款时支付剩余欠款。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功能,河北亚塑公司2012年5月已经供货完毕,尚欠款至今未支付,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失,河北亚塑公司在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内主张5万元违约金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货款796326元;
二、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亚塑塑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2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增磊
书 记 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