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2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会理县章木河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河漂村3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会理县章木河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