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卓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上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0民初3297号

原告:河北卓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史文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存,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辉,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上***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镇。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职务:村主任。

原告河北卓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群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上***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吕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存、韩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吕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106959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10695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上吕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后被告陆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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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但时至今日仍欠106959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2014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吕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上吕村饮水安全工程付款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620959元,包括材料款332519元和工程款288440元。被告至今欠原告工程款106959元。

证据2、上吕村饮水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明细(加盖原告公章,由原告财务制作)、交通银行拨款凭证、回单凭证。2015年2月12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44000元、180000元。2016年1月27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190000元。2016年12月23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95000元。2017年12月20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5000元。原告共收到工程款514000元。

关于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1069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上吕村委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上吕村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工程量、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原被告均在合同上盖章。同日原被告签订《上吕村饮水工程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620959元,包括材料款332519元和工程款288440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由村进行自检后,再由鹿泉市移民办、财政局进行联合验收后,通过鹿泉市财政局将工程款分期直接拨付给工程队,工程款两年半付清。若到时移民办、财政局付不清工程款,再由上***委会先行垫付给原告。原被告均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进行了施工。2015年2月12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44000元、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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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16年1月27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190000元。2016年12月23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95000元。2017年12月20日鹿泉区财政局通过交通银行付款给原告5000元。以上原告共计收到工程款51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和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6959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和鹿泉区财政局付款凭证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因违约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时间、标准符合法律和双方协议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镇上***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卓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959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69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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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鹿泉区人民法院,邮编:0502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应当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