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

谈金川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2680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申请人:谈金川,男,1954年12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申请人谈金川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苏1112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镇江润州支行营业部46XXXXXX91账户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被保全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供其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上党支行32XXXXXX64账户银行存款15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党支行账户32XXXXXX64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镇江润州支行营业部46XXXXXX91账户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