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268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谈金川,男,1954年12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谈金川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党支行账户32XXXXXX64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谈金川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谈金川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党支行账户32XXXXXX64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谈金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