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2680号
申请人:谈金川,男,1954年12月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
申请人谈金川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溪园新村XX幢XXX室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溪园新村XX幢XXX房屋。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谈金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