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超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311号

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超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地上海市南汇区盐仓镇沿路街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超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蓉
书记员乐嘉轶
二OO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