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95号

原告:***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636675437。

法定代表人:王晓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山,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原告***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与(2021)冀0224民初121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均系对同一裁决即倴人劳裁字(2020)第62号裁决书不服而分别向本院起诉,本案应与(2021)冀0224民初121号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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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121)冀0224民初1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