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95号
原告:***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636675437。
法定代表人:王晓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山,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原告***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与(2021)冀0224民初121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均系对同一裁决即倴人劳裁字(2020)第62号裁决书不服而分别向本院起诉,本案应与(2021)冀0224民初121号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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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121)冀0224民初1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