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泊头市汇科苑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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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恢510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泊头市汇科苑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泊头市汇科苑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2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10-1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习学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