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2634号
原告: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山,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云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山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山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