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5646号之一
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井工业区本钢综合楼一楼右侧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32897K。
负责人:贺军妹,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君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
法定代表人:王科。
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8元,保全费3838元,均由原告云浮海岸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赖广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