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2864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都C区2幢二楼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4RGU0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2023年4月28日,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79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